退換貨政策

 

 

本公司退換貨之依現行法律規範: 【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】

 

 

發布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

 

 

第 1 條

 

 

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 

 

第 2 條

 

 

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,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,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:

 

 

  1.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  2.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  3.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  4.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  5.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  6.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  7.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
 

 

巧安果物所販售的產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,故購買之食品皆不享有7天鑑賞期!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可退換貨外,購買後恕無法辦理退換貨。

 

 

我們重視您對我們產品的體驗,因此收到貨品後,如發現商品本身有瑕疵或破損等疑慮時,請先將商品妥善保存,並提供對應的清晰照片及影片予我們判定,我們將盡速提供您協助,食品類商品,基於食品衛生安全考量,僅接受商品本身破損、寄送的商品與訂購內容不同、運送過程而造成的損毀申請退換貨。

 

 

注意事項

 

 

  • 如欲商品本身瑕疵問題,務必請先拍照及錄影存證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  • 網站圖片僅供參考,須以訂購之產品實際重量、數量、包裝為準,圖片誤差不適用於退換貨政策。

 

 

以下情況恕不接受退換貨

 

 

  1. 商品簽收後超過七天鑑賞期。
  2. 已開封、已使用之商品。
  3. 因人為因素,商品的保存方式不良而造成商品變質或損壞。
  4. 非送貨使用之原包裝紙箱樣貌或因包裝不妥導致寄送過程產生損壞。